另收6%谷歌借口“营改增”变相涨价?
业内人士称谷歌独享“营改增”政策红利
夏清逸 丁远
一个良好出发点的政策未必就会带来一个美好的结局。
在搜索广告业务中,由于个别企业在执行“营改增”政策中的举措,使得有的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红利,而有的却可能因此增加了负担。
加收6%增值税
从今年4月1日起,谷歌(微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谷歌”)关键词搜索广告业务Google AdWords开始向终端客户加收6%增值税。
据了解,谷歌此次向终端客户加收6%增值税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政策,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全国的试点,率先实行“营改增”政策,将不可抵扣的营业税改为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
上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谷歌4月16日在其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谷歌将只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客户收取发票上所示之增值税款。对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谷歌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谷歌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中还称,“对于所有的中国客户,除预付款客户外,发票日期为2012年4月1日及以后的,则发票面额将包括6%的增值税额并在发票上注明。对于预付款客户,谷歌将从预付款项里扣减相应的税额。”
譬如,预付人民币1000元,其中增值税额为人民币56.60元 (943.40的6%),服务费用为人民币943.40元(即账户余额)。
“谷歌加收6%的增值税,就是变相涨价,对我们来说不公平。”昨天,经营一家外贸公司的李先生如是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说。
据介绍,李先生所在的公司购买Google AdWords服务已经有两年,每年向谷歌支付2000万元左右的费用。“按照谷歌‘营改增’的做法,公司每年将提前多支出100多万元。”
政策红利:独享,还是分享?
对于加收6%的增值税,有客户质疑谷歌不应该独享“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上海市地税局网站的公开资料显示,“营改增”改革本着“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则,并专门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众所周知,“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避免重复征税、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仅可以降低服务业的税负,也可以降低制造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来说也就降低了整体税负。
上海一家机器公司的财务总监告诉本报记者,“营改增”后,谷歌在销售环节原来5%的营业税不再缴纳,改为按6%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可以在购进环节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增加可抵扣的应缴增值税进项税,最终缴纳的是购销两环节增值部分的税额,比税改前税赋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已经享受到“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红利。目前谷歌却以税改名义将销售环节6%的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摊派到终端客户身上,原来的营业税又取消了,购进环节还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实现了购销两头收益。
华东政法大学知名税法教授陈少英指出,如果能证明此前客户预交费用里包含了营业税的部分,谷歌向客户加收6%增值税却不返还营业税,“那就是不应该的”。
记者就加收6%增值税的依据与客户的质疑等问题多次向谷歌方面求证,得到的回复是,“Google遵守业务所在国的税法”,并表示经过内部沟通,除了给出Google Adwords上的公告与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外,无法给出更多信息。
一位接近谷歌人士称,谷歌就此事与其客户应该做更好的沟通,以便达成共识。
尽管如此,蒋先生还是选择继续使用谷歌,“我们是对外出口公司,产品面向国外,在中国,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方面还是最领先的。”摄影记者/王晓东